延平法院嚴打醉駕 今年審理危險駕駛罪案件60件

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:“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,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、良好的社會秩序,使人民群眾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更加充實、更有保障、更可持續。”

近年來,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,依法嚴厲打擊醉駕行為,努力為百姓營造更加安全的出行環境。11月10日上午,該院連續開庭並當庭宣判瞭6起危險駕駛罪案件,6名被告人被判拘役,處罰金。

據悉,截至11月10日,延平區法院今年審理危險駕駛罪案件60件,審結59件,45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,14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、緩期執行。

無證+醉駕=罪加一等

2017年8月26日傍晚,王某在其位於南紡生活區的傢中吃飯,期間喝瞭兩瓶啤酒。18時許,王某乘車到人民路人壽保險公司聽課。20時許,王某與皮某相約在江濱路府前路口公交車站見面,隨後皮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前往約定地點會合王某,後由王某(未取得駕駛資格)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皮某返回安豐,行經江濱北路南紙立交橋路段時被民警查獲。經鑒定,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4.8mg/100ml。
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已構成危險駕駛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其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,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,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,並處罰金2000元。王某當庭表示認罪、悔罪靜電油煙機出租台中靜電油煙機出租,不上訴。宣判後,王某面臨的將是一個月零十五日高墻鐵窗生活。

醉駕+肇事=自食其果

2017年2月26日18時許,蘇某在其位於水南東坑村的傢中吃飯期間喝瞭約半斤傢釀紅酒。20時許,蘇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傢中出發前往市區購物。22時許,蘇某駕駛摩托車返回傢中,行至316國道時,碰撞停放在路邊的大貨車左側尾部,蘇某當場受傷昏迷。幸被路人發現並報警,蘇某被送往南平市第一醫院救治,診斷為右下肢骨折。民警在醫院采集蘇某血樣,經鑒定,蘇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37.7mg/100ml。警方認定,蘇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。

法院審理認為,蘇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,並處罰金4000元。

筆者發現,雖然事故已經過去8個多月,但事故給蘇某身體造成的傷害卻並未完全康復,在11月10日的庭審中,蘇某行走還是一瘸一拐的,即便如此,他還將帶著傷痛開啟為期兩個月的牢獄生活。

疏忽+醉駕=追悔莫及

2017年9月17日18時至20時許,程某在傢宴請朋友期間喝瞭約四兩53度白酒。次日8時許,程某駕駛小轎車行至高速南平南入口時被民警查獲。經鑒定,程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9mg/100ml。

“尊敬的法官、檢察官,我認罪,悔罪,但我是在前一天晚上飲的酒,次日我感覺酒醒瞭才駕車出行的,真不知道還是處於醉酒狀態,我現在是某企業的廠長兼技術員,如果被判刑,勢必對我今後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,所以,懇請法庭從輕處理。”在法庭陳述時,被告人程某對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。
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程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,緩刑三個月,並處罰金4000元。

法律鏈接新竹靜電機租賃

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八)》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,作為一百三十三條之一:“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,情節惡劣的;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處拘役,並處罰金。”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》第一條規定: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,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。前款規定的“道路”“機動車”,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。

曾興冰

(閩北日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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